1.總則
1.1 目的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實施實名制登記,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 適用" />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1.總則
1.1 目的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實施實名制登記,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無人機。
1.3 登記要求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實名登記。
2017 年 8 月 31 日后,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粘貼登記標志的,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監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1.4 定義
1.4.1 民用無人機
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并從事非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1.4.2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是指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人,包括個人、依據中華
2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和其它組織。
1.4.3 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是指根據無人機的設計或運行限制,無人機能夠起飛時所容許的最大重量。
1.4.4 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
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是指無人機制造廠給出的無人機基本重量。除商載外,該無人機做好執行飛行任務的全部重量,包含標配電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職責
2.1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1)制定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政策;
(2)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
2.2 民用無人機制造商
(1)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其產品的名稱、型號、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產品類型、無人機購買者姓名和移動電話等信息;
(2)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提醒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進行實名登記,警示不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危害;
(3)隨產品提供不干膠打印紙,供擁有者打印“無人機登記標志”。
2.3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
(1)依據本管理規定 3.2 的要求,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進行實名登記;
3
(2)依據本管理規定 3.4 的要求,在其擁有無人機上粘貼登記標志;
(3)當發生本管理規定 3.5 所述情況,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更新無人機的信息。
3.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要求
3.1 實名登記的流程
(1)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https://uas.caac.gov.cn)上申請賬戶;
(2)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該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信息;
(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該系統中實名登記其擁有產品的信息,并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志粘貼在無人機上。